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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八)
时间:2020-08-11 08:38:37 来源:源自网络 作者: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现代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关涉到每一个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切身权益,也与网络信息科技、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我国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专设“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对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内容及其行使等重大基本问题作出了规定。民法典草案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具有以下三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明确了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权益属于民事权益,属于私权益。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非国家机关(如企事业单位)处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也无论处理的目的是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还是营利,处理者与自然人之间都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属于民事权益,而非公法上的权利。
  其次,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属于人格权益。虽然因为存在争议,民法典草案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但其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益,而非财产权益。我国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不仅调整人格权的享有与保护关系,也调整自然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所谓其他人格权益既包括其他人格权也包括其他人格利益。故此,民法典草案明确了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属于人格权益。
  最后,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合并规定在一起,同时还明确了个人信息中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这表明了我国法律明确区分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它们不是互相取代的关系,而是既有区别又密切联系的两种制度。如此一来,就更好地实现了保护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目的,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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