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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六)
时间:2020-08-04 08:56:29 来源:源自网络 作者:
 

王轶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就信息文明时代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民法典总则编强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人格权编将这一规则进一步具体化。
  民法典合同编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合同以及这些合同的履行设置了专门的法律规则。关于合同的订立,明确认可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关于合同的履行,则明确认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就是提供服务的时间;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则对网络侵权作出了更为周全的规定,强调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侵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权利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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