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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五)
时间:2020-08-01 17:53:00 来源:源自网络 作者:
 

刘凯湘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及其规定的制度内容,至少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重大意义:第一,完善了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使得民法典的逻辑体系更为周延与严谨。传统经典的大陆法系民法典普遍存在重财产关系的调整而轻人身关系特别是人格权关系的调整,人格权的规则供给十分匮乏,而民法典专门就人格权关系单独编纂人格权编,使得大陆法系的民法典有了一种新的民法典体系结构,这可以看作是我国民法典对世界民事立法和民法法典化进程的杰出贡献。
    第二,顺应了目前世界范围内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历史趋势,体现了执政党和政府对人民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的日益关切,这是一种和谐的立法局面下理想的立法成果。
    第三,民法典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不仅仅为具体的民事活动中如何尊重他人的人格权提供了更为周全的行为规则,为法院审理涉及人格权的纠纷案件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裁判规则,而且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工具,它更为科学地反映了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更为严谨地界定了国家干预与意思自治之间的界限,更为明确地表达了执政为民的政权价值观,这无疑是为社会进步与民族复兴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四,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既列举出了成熟的、典型的人格权法定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等,还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就使得民法典人格权编保持了权益范围的开放性,随时为尚未取得法定权利名称的人格权益提供妥帖的救济与保护,使得我国的民法典人格权编具有既体系得当、逻辑自洽又收放自如、兼容并包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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